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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解读】什么样的“地质”适合用于养老?

来源:经济日报 编辑:孝行天下编辑部 2019-08-01 12:14浏览: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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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人都有老去的一天,当老龄社会渐行渐近,如何保障养老设施用地?如何防止有人借养老之名行“囤地”“圈地”之实?最近,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促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


意见说了,将优先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各地在编制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时应优先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需求,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予以安排。


我国对于新增建设用地有严格管控,在此优先保障养老用地,足见支持力度不小。


自然资源部土地利用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文件的一个新亮点是明确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范围,即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照护、医疗卫生等服务、不可分割销售的房屋和场地设施占用的土地。


包括什么呢?养老院、养护院、敬老院、托老所、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被纳入其中。这是一个重要的政策界定,因为此前,有人无意有意把养老用地和养老产业用地混为一谈,有些人把老年酒店、宾馆、老年会所等纳入养老用地范围。更有甚者,把面向老年人居住的商品住宅也纳入其中,认为也应该优先保障用地。


业内人士表示,这一政策界定可以防范以养老用地为名变相“圈地”、“囤地”,或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发。


意见规定,依据规划单独成宗供应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3公顷以下,有集中配建医疗、保健、康复等医卫设施的,不得超过5公顷。对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兼容医卫设施用地的,可将项目配套建设医疗服务设施相关要求作为土地供应条件,并明确不得分割转让。


这一规定将防止通过分割转让、转租,把用地改变性质,曲折用于住宅或其他商业开发。


同时,意见明确了养老服务设施土地用途和年期。只有规划土地用途为社会福利用地的可单独布局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其他用途土地只能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并分摊相应的土地面积。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其使用权出让年限不得超过50年;以租赁方式供应的,其租赁年限不得超过20年。


此外,意见对保障养老服务设施规划用地规模也进行了明确,要求编制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应当严格按照城镇人均用地不低于0.1平方米的标准,规划配置养老服务设施。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规模未达到规定最低标准的,不得通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审查。


公办、民办、境外资本投资建设非营利性养老服务项目,均可以依法申请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同时,意见规定,将以多种有偿使用方式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等发布后的合理期限内,没有符合划拨供地条件的主体提出用地申请的,相关土地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并按照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出让的顺序和短年期优先的原则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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