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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山西省编制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清单(2)

来源:山西民政 编辑:孝行天下编辑部 2019-07-16 14:39浏览:540

(二)社区养老服务项目


经过依法登记的养老服务组织或机构,通过贷款投资兴办的社区老年餐厅、日间照料中心、护理服务站等养老服务项目,贷款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


财政贴息期限最长为三年。项目贷款少于三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贴息资金按照同期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的一定比例确定,由省与市级财政共同负担。


政策依据: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全省扶持养老服务业发展财政贴息暂行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15〕5号)


八、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政策


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保费标准为每床每年121元,每家养老服务机构按编制床位的75%投保,保险公司按100%的床位承保;省本级公益金对标准保费给予80%的补贴,由省民政厅统一执行,即每床每年96.8元;养老服务机构自行承担标准保费的20%,即每床每年24.2元。


政策依据:《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晋民函〔2017〕30号)


九、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政策


(一)民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场形成。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均由经营者自主确定,政府有关部门不得进行不当干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各级民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可结合对非营利机构监管需要,对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进行必要监督。


(二)政府投资兴办养老机构区分服务对象实行不同收费政策。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主要发挥保基本作用,着力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其中,“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抚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抚养人确无赡养和抚养能力)老年人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实行免费政策;对其他经济困难的孤寡、失独、高龄老年人及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等提供养老服务,其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伙食费等服务收费项目按照非营利原则据实收取。


(三)公建民营等方式运营的养老机构收费标准以委托协议约定。以公建民营方式运行的养老机构,应采取招投标、委托运营等竞争性方式确定运营方,具体服务收费标准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


按照事权、财权对等的原则,省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市、县(市)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标准授权市、县(市)人民政府定价。


政策依据: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晋价服字〔2015〕184号)


十、医养结合政策


各地政府要整合现有资源,加大经费投入,鼓励和支持实施医养结合试点项目。从2016年起对建成通过验收且依法投入运营的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享受《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晋政发〔2015〕39号)确定的各项补贴和配套政策措施。社会办医疗机构申请并经审查符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条件的新增医养、护理型养老床位,享受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同等扶持政策。


补贴政策: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105号)


十一、人才扶持政策


支持高等和职业院校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鼓励护理、康复、心理、社会工作、养老服务等大专院校毕业生到民办养老机构就业。民办养老机构法人单位要依法与毕业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按规定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对养老机构吸纳劳动者就业的,享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小微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的意见(晋政办发〔2014〕41号)中所规定的就业补助、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有关补贴政策,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从上级补助的就业资金中解决。


省、市两级民政部门要定期组织民办养老机构护理人员和家政企业从事养老服务的护理人员进行免费技能培训,力争到2020年,使从业护理人员的持证上岗率达到85%以上。


政策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晋政发〔2015〕39号)


十二、金融政策


政府设立养老专项扶持资金,通过财政补助、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金融机构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推进实施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对规模较大、发展看好的民办养老机构给予信贷支持,简化审批程序,实行优惠利率。支持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允许民办养老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挂牌、上市,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通过股权质押、发行债券、众筹平台等方式融资。


政策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晋政发〔2015〕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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