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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机构风险防范,这个事一定要做!

来源:学昌养老法务 编辑:孝行天下编辑部 2019-07-22 14:51浏览: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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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段,代理诉讼或参与协商,帮助养老机构处理了几起老人伤害事故。事故的处理结果虽然最大程度维护了机构合法权益,院长们皆表示满意,但回顾这几起事故,感觉有些纠纷是完全可以避免的,有些风险是完全可以防范的,有些过错是完全可以避免的,机构责任也是完全可能再减轻或不承担的。

比如,一个老人办理出院手续三天后去医院检查,发现骨折,家属认为是在养老院摔伤的,找养老院要求赔偿,闹个没完,协商不成又诉讼。我们暂且不讨论到底是否是在养老院摔的,是如何摔的,养老院行为与骨折进而并发症损害是否有因果关系等等。反过头来说,如果养老院在老人出院时有院方和家属签字的《出院小结》等类似材料,描述清楚了老人出院时的健康状况,这个纠纷或许是可能避免的,即使有其他证据最终能够证明机构有不当行为、有过错,不当行为与老人骨折损害有因果关系,但有《出院小结》,也可能能够减轻机构过错程度,也可能能够拉上家属过错,最终减轻机构责任。做个《出院小结》本来并不是很难的事情吧。

再比如,一个机构老人甲脾气暴躁,一段时间经常辱骂另一老人乙,辱骂语言不堪入耳,情急之下乙多次表示要对甲实施报复,机构服务人员多次劝解无效,但未预警事故发生,默示了此状态的存续,一日,不幸发生,乙趁甲熟睡之际用绳子将甲勒死。我们暂且不讨论甲承担何种刑事和民事责任,单说养老机构,在多次劝说、通知家属劝解确属无效情况下,及时给老人甲或其家属(看合同约定)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就能够说明你在积极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就能够减轻你的民事补充责任,即使你发送通知后,老人并没有走。但机构并没有发!起草和发送一份《解除合同通知书》并不像改造硬件设施那么难吧!

又比如,一机构老人摔倒,当班护理员却未将此事告知院方其他人员。第二天老人出现手肿症状,其他人因不知摔倒情况,误将手肿当成老人原有基础疾病症状,故未通知家属老人摔倒事宜,也未将老人及时送医。三天后,家属将老人送医,老人被医院诊断为多处骨折,并于送医十日后抢救无效死亡。该事故前后的是非曲直,各方责任承担,我们也暂不讨论,单说,这个当班护理员为什么不做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呢?报告就几句话或几行字,成本并不大,但不报告,省了这几句话或几行字,换来的确是家属的怒不可遏、院长的心神不宁、律师的绞尽脑针、法官的文牍之苦,保险公司的极尽推诿,换走的确是真金白银!

相比办理许可证、消防审验、设施改造,做个《出院小结》、填发一份《解除合同通知书》、报告突发应急事件等类似事情,花不了多大成本,并不难呀,却为什么做不到呢?却为什么让一个个的潜在风险变成了冷冰冰的现实事故呢?个中原因,或许太多太多,没有人呀,素质低呀,没时间呀------但我认为,有件事是可以做的,或者说是院长们想办法,无论如何也要做的,就是培训、培训、再培训。回顾本人和我的同事们代理的案件,翻看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500余件养老机构老人伤害事故裁判文书,很大一部分都是由于我们的服务人员没有正确地做事造成的!为什么不能正确做事呢?原因很多,今天就不写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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