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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三部委发文,普惠性养老新标准!养老床位按20000元/张的标准支持

来源:国家发改委 编辑:孝行天下编辑部 2019-09-09 14:38浏览:1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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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截图

发改委网站9日消息:国家发改委、民政部、国家卫健委联合印发《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9年修订版)》。要求综合利用各种政策工具,制定养老服务补短板组合融资实施方案;鼓励银行、保险、基金等各类金融机构参与合作,对专项行动提供多层次多样化金融服务;引导战略合作机构积极对接项目,并针对性开展金融产品创新。


《方案》提出了普惠导向、自愿参加、公开透明、竞争择优、规范管理等原则。支持面向社会大众的普惠性养老项目,为老年人群体提供成本可负担、方便可及的养老服务。


《方案》确定了工作目标,形成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养老的有效合作新模式,参加城市每千名老年人养老床位数达到 40 张,护理型床位占比超过60%,医养深度融合,力争实现“三提升”“两下降”“一满意”的目标。“三提升”是普惠性养老床位数量明显提升,服务质量明显提升,企业效益明显提升。“两下降”是通过土地、金融等多种政策组合支持,推动企业建设运营成本下降,服务价格下降。“一满意”是让更多老年人受,提高人民群众对社会养老服务的满意度。


《方案》明确了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内容:


一是支持养老服务骨干网建设,夯实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发展集中管理运营的社区嵌入式、分布式、小型化的养老服务设施和带护理型床位的日间照料中心,支持连锁化、综合化、品牌化运营,增加家庭服务功能模块,强化助餐、助洁、助行、助浴、助医等服务能力,增强养老服务网络的覆盖面和服务能力。


二是支持专业化、医养结合能力突出的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强化对失能、失智老年人的长期照护服务。


三是支持内含老年大学等学习场所的养老服务机构建设。


四是支持普惠旅居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结合各地区资源禀赋状况,形成季节性地方推介目录,加强跨区域对接联动,打造全国普惠旅居养老市场。


此外,支持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培训疗养机构转型发展以上 4 类普惠养老项目。


《方案》还指出了建议各地纳入本地区相关规划的内容:


一是加强养老服务联合体机制建设。以专业化养老服务机构为核心,与养老服务骨干网组成“1+N”联合体,推行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融合发展,强化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和对接转介,提升区域内养老服务整体水平。


二是加强医养结合服务合作机制建设。引导专业化医疗资源与养老服务的对接,强化老年疾病预防、诊治、康复和护理体系建设,建立稳定高效的转介机制和健康支持体系,为区域老年人提供优质医养结合服务。鼓励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创新合作模式。


三是加强老年人产品应用推广。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开展康复辅助器具、人工智能养老产品的研发、生产、适配和租赁服务。持续推动智慧健康与养老产业发展,加强人工智能、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智能硬件产品在养老服务领域深度应用。


四是加强老年人文化体育和老年餐桌等生活设施建设。


五是加强社区居家基础设施适老化改造。


《方案》提出,综合利用各种政策工具,制定养老服务补短板组合融资实施方案,将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城市作为样板,综合采用“补贷债基购保”,降低建设运营成本。鼓励银行、保险、基金等各类金融机构参与合作,对专项行动提供多层次多样化金融服务。引导战略合作机构积极对接项目,并针对性开展金融产品创新。


《方案》称,中央预算内投资采用差别化补助的方式,按每张养老床位 20000元的标准支持居家社区型和医养结合型机构建设,10000万的标准支持学习型和旅居型机构建设。项目同时符合多种支持类型的,按照最高标准进行补助。原则上每个城市年度补助床位数不超过 10000 张,高于年度补助床位数上限的按10000 张补助,或者分年度实施。建设任务跨年度的项目,可以分年度安排。


附件:


1.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地方政府支持政策清单
2.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企业责任清单
3.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1
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地方政府支持政策清单


一、必选项(共 16 项)


(一)土地政策。
1.设置专门的养老用地类别,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对于经营性养老用地,通过强制性监管协议杜绝开发商以养老名义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
2.养老用地出让起价按不高于同类地段工业用地或同类地段医疗用地评估价评估后确定。土地可以抵押,若转让或抵押权实现,只可由其他养老企业承接。
3.企业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医院、校舍、办公用房、培训设施、疗养设施及其他设施等进行改造和利用,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可先建设后变更土地使用性质。改造方案经属地政府批准并报相关部门备案后,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

(二)规划和报批建设政策。
1.依法简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开办申报程序,支持合作企业在合作区域内开展连锁化、专业化服务。营利性养老机构增设营业场所时,无需办理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实现“一张营业执照,多个经营地址,一次行政许可”。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


2.对于500张床位以上、规模较大的养老项目,允许企业拿 到土地后分期合理开发。
3.对于需要利用既有建筑开展的养老项目,在无法完整获得旧房历史资料的情况下,可利用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代替原始资料。

(三)财税补贴政策。
1.营利性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均可享受床位运营等财政补贴,各类补贴资金作为综合收入的一部分,用于运营和融资等成本支出。
2.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3.落实社区养老服务税费优惠政策。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机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 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免征契税;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养老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4.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不动产登记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及省级设立的其他涉及养老机构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收取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
5.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四)医养、消防及其他支持政策。
1.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立(内设)医疗机构优先纳入基本医保联网结算范围。
2.确定当地一家或多家医疗机构为养老服务支持机构,为养老机构开通转诊就医绿色通道。
3.按照 2018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做好养老机构消防审批服务,建立工作机制,对专项行动项目采 用一事一议,提高审批效能。落实按照耐火等级合理拓展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高度的规定。
4.建筑面积在 300 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 30 万元以下的养老机构、设施,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5.建立“时间银行”制度,积极做好志愿者培育工作,定期组织志愿者团队开展养老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养老机构实施“时间银行”模式发展志愿服务,服务内容及志愿者纳入当地民政部 门考核,达到一定规模给予适当奖励。
二、自选项(共 28 项)


(一)土地政策。
1.可使用村集体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养老机构建设,由企业与村集体约定土地使用和利益分配方案。


2.对在养老服务领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的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建设。
3.政府提供的养老机构用地、用房,距离综合性医院不远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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