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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发布养老机构登记备案流程图和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实施办法(试行)二

来源:中国养老咨询 编辑:孝行天下编辑部 2019-04-01 17:45浏览:2746

五、做好法规政策修改和宣传引导


修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深化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关键举措,各区民政局要依照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开展相关政策文件清理工作,及时修订完善建设运营补贴等与许可管理直接相关的配套政策,确保不因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造成政策断档。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要及时将法律修改的主要内容、改革措施等,通过区政府网站、市民政公众门户网站、行业协会网站、多媒体公布或者在公共场所陈列,方便社会公众特别是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和广大老年人及其家属理解掌握。


民政部即将修改《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市民政局也将跟进推动相关规范性文件清理修订,进一步明确对养老服务机构指导、监督和管理的具体规定。


各单位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情况,请及时报告市民政局,以便尽快提出改进措施。工作中,可参考《设置养老服务机构备案书》等文书式样(见附件)。



关于印发《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民养老发〔2019〕42号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卫生健康委、退役军人事务局、医保局、残联:


现将《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9年3月14日




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国办发〔2017〕52号)、《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老年人照顾服务完善养老体系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8〕41号),参照民政行业标准《老年人能力评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估对象为申请享受本市养老服务或照护服务政策待遇及其他需要评估的人员,以及主动提出评估申请的老年人。重点对象是因伤病、残疾、衰弱等原因生活不能自理,以及持有明确医学诊断证明且已经过六个月(含)以上治疗仍不能生活自理的人员。


第三条 评估机构是本市依法独立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具有独立开展评估工作所需的相关专业人员、办公场所、服务设施,具备安装北京市社会福利综合管理平台—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系统(以下简称评估系统)的条件。


评估机构由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行业标准、资质条件及要求确定,并向全市公布机构名单,供各区选择。各区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评估的,须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评估工作培训教材编写、培训大纲编制和各区对评估机构师资力量的培养培训由市民政局组织实施。


市、区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依据机构服务质量、群众评价、考核评估等情况,建立机构进入与退出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布。


评估机构不得同时承担依评估结论而开展的服务工作。


第四条 评估人员是由评估机构派出的、按照《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服务流程》对评估对象的能力综合情况和照护需求实施具体评估的人员,按工作类型分为评估员和评估督导员。


评估员是依据评估对象申请而具体实施评估的人员。应具有养老服务、照护服务、康复照料等两年以上工作经历之一,或者具有医学、护理学学历背景之一。经区民政局组织培训且考试合格。


评估督导员是指导评估实施并确认评估结果的人员。应具有医学、护理学全日制本科(含)以上学历之一,或者有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经区民政局组织培训且考试合格。


第五条 评估分为能力综合评估和照护需求评估。


1.能力综合评估从老年人自理和活动能力、认知能力与精神状态、感知觉与沟通能力三个维度进行。


对日常生活自理、活动能力和定向力、记忆力、注意力、回忆力、语言能力,以及意识状态、视觉、听觉等进行评估,得出身体失能评估结果。


对日常生活自理、工具性生活自理、活动能力和定向力、记忆力、注意力、回忆力、语言能力、情绪与行为,以及意识状态、视觉、听觉等进行评估,得出认知失智评估结果。


2.照护需求评估从自理和活动能力、认知能力与精神状态、感知觉与沟通能力、社会参与和支持、特殊照护、居住环境与辅助器具设施等六个维度进行。


对日常生活自理、工具性生活自理、改变和保持身体姿势;定向力、记忆力、注意力、回忆力、语言能力;意识状态、视觉、听觉;社会支持评定量表;常见症状、疾病查询;适老化(无障碍)设施与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等进行评估,得出照护需求评估结果。


第六条 照护需求评估与能力综合评估的对应关系。照护需求评估结果分为0级—8级,共9个级别。其中0级对应能力综合评估四级(正常)、1—2级对应能力综合评估三级(轻度)、3—5级对应能力综合评估二级(中度)、6—8级对应能力综合评估一级(重度)。


第七条 申请与受理。


1.个人申请。申请能力综合评估的老年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人)通过电话预约或者登录评估系统在线申请并填报《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申请表》,或者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一门受理窗口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


街道(乡镇)在本区名单内选择并派单,由评估机构派评估员入户或由申请人选择亲自到达评估机构,按照《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量表》进行预评估。对经预评估符合条件的,由评估机构对申请人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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