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3月29日通过官网公布取消的24个证明事项,自公告之日起停止执行,证明事项涉及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程序修改后另行公布。
被取消的24个证明事项分为两类:
一类为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包含申请设立社会福利机构提交的证明材料、申请设立养老机构提交的证明材料、申请开展儿童寄养的家庭向儿童福利机构提交的证明材料等7个大项目。
一类为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包含申请低保提交的未享受低保的证明材料、申请设立养老机构提交的证明材料、私自收养子女的国内公民在办理收养登记时提交的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等17个项目。
附件之
民政部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17项)
(以下仅列出申请设立养老机构提交的证明材料被取消的目录)
之前根据《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6月28日民政部令第48号公布)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二)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五)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六)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
(七)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
(八)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如今,以上六类证明 不再办理,直接取消!直接取消!
民政部取消涉及养老机构、收养子女等24个证明事项
民政部29日通过官网公布取消的24个证明事项,自公告之日起停止执行,证明事项涉及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程序修改后另行公布。
被取消的24个证明事项分为两类:
一类为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包含申请设立社会福利机构提交的证明材料、申请设立养老机构提交的证明材料、申请开展儿童寄养的家庭向儿童福利机构提交的证明材料等7个大项目。
一类为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包含申请低保提交的未享受低保的证明材料、申请设立养老机构提交的证明材料、私自收养子女的国内公民在办理收养登记时提交的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等17个项目。
附件之
民政部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17项)
(以下仅列出申请设立养老机构提交的证明材料被取消的目录)
之前根据《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6月28日民政部令第48号公布)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二)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五)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六)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
(七)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
(八)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如今,以上六类证明 不再办理,直接取消!直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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