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记者从成都市民政局获悉,为深入贯彻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成都市委十三届三次全会部署,提高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补贴水平。近日,成都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扩大了补贴对象范围,提高了补贴标准,对实施方式等进行了完善。
据了解,新的补贴制度在原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范围基础上,增加了低保边缘家庭中的中度及重度失能老年人,让更多困难老年人享受政府提供的养老服务补贴。
同时,对居家和社区养老的低保家庭中的自理老年人及低保边缘家庭中的中度及重度失能老年人每年给予600元基本养老服务补贴,比原有标准每人每年增加100元。
对低保家庭中的中度失能、重度失能老年人分别给予每人每月300元、500元的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均比原有标准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入住机构的,在居家和社区养老补贴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增加200元。
此外,补贴以养老服务券(卡)等非现金形式发放,由区(市)县具体组织实施。补贴对象在补贴用途范围内与服务主体签订协议,自行选定服务项目、服务主体。
包括:(1)助餐、助洁、助急、助行、助浴、助医服务;(2)社区日间照料、机构供养服务;(3)老年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服务;(4)其他符合规定的为老服务。
记者还了解到,此次《意见》对补贴对象认定及办理程序也有所改变。
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注: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和郫都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家庭月人均收入630元。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新津县、大邑县和蒲江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家庭月人均收入560元。)
低保边缘家庭中的老年人:上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应区(市)县,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100%以内(即家庭月人均收入631-1260元,561-1120元)的老年人。
办理程序: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专业机构能力评估、结果公示无异后,确认有享受补贴的资格。
评估标准: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MZ/T 001-2013)将老年人评定为能力完好、轻度失能、中度失能、重度失能4个等级。
“此次《意见》出台,是对市委十三届三次全会关于提高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补贴水平部署的具体落实,是市委、市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减轻困难家庭的养老照料护理负担,进一步提高老年人福利保障水平。” 据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的意见》,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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