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新法有些什么亮点?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情况如何?老人们可以有哪些保障?本期栏目进行了汇总,看看您有哪些话语权?
儿女不“常回家看看”,可起诉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
“我女儿两年多没来看我了,也没电话,我想起诉她。”这是一为漂泊母亲的心声。
“我给女儿带大了两个孩子,出钱帮她做大了生意,到老了却被抛弃了。”73岁的刘修惠老家在四川泸州,1999年就来到广州的女儿家。3年前,因为觉得女儿与所找对象不般配,刘修惠与女儿闹了矛盾。没想到,2011年春节,女儿把门换了锁。之后,因为争吵,女儿又让刘修惠住到了广州番禺区祈福新村的一处房,那本是女儿用来出租的。
刘修惠大病了一场,落下一身病。今年4月,女儿生日那天,刘修惠打电话给女儿,想让她带小孩过来看看,但女儿回了一句“我是捡来的,没有娘”。现在,女儿连她的电话也不接了,且不让她跟外孙见面。这种“没有母女情分”的做法让刘修惠很恼火,她咨询了法律人士,想起诉女儿。让她犹豫的是,“我起诉了她,她就更不会来看我了。想要她还钱,我又没证据,最多要点赡养费”。
律师解读:
“对于这类诉讼,以前法院一般会因为没有案由而不受理,但现在写进了法律,法院就要立案审理。如果刘修惠想要起诉女儿,要赡养费肯定是可以的。如果要获得精神赡养,则还需要法院、相关调解组织以及当事人双方的共同努力。”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艾述洪表示,此类案件毕竟不同于一般诉讼,最终判决结果是由多方面决定的,既要看案件的恶劣程度、司法上的裁决,还有行政上的督促、调解组织的调解等,“但因为没有具体的刑罚或处罚,法官也不能‘押着’子女看望老人,为不至于让当事人双方彻底撕破脸,此类案件更多在于调解”。
有多年赡养纠纷案审理经验的北京海淀法院民二庭侯镜法官则指出,条款中实际规定了两种精神赡养方式:看望与问候。除了探望,子女通过电话、书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问候老人,也是尽到赡养义务。
儿子不赡养,我不想给他留遗产
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
83岁的张青兰家住湖南长沙有色冶金设计院,看了新老年法即将实施的新闻,她20日给记者打来电话:“我的儿子不赡养我,我不想给他留遗产,新老年法是支持的吗?”
张青兰有4个儿女,其中3个住在长沙,二儿子住在岳阳。“这些年来,他(二儿子)一直认为我偏心,让长沙的3个儿女得了便宜。其实,我和老伴的养老金也不多,房子是单位福利房,没什么便宜让儿女占。”
张青兰有气管炎,天一冷就会发作。二儿子家条件较好,装了暖气。有一年冬天,大女儿跟二弟商量,想让母亲去岳阳住两个月过冬。可张青兰去了没几天,儿子儿媳就说了不少难听的话。2008年,老伴去世后,张青兰住到大女儿家。不料,二儿子认为母亲跟姐姐之间可能有涉及财产的私下约定,一次吵闹后便和母亲断了来往,5年来几乎没打电话。“我没要过他一分钱生活费,他却当没有这个娘一样。”对儿子有些失望的张青兰,想把房子和一点存款立个遗嘱,分给其他3个儿女,以免二儿子日后来闹。
律师解读:
对于张青兰的疑问,北京市汉威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魏国鹏称,张青兰的老伴去世后,她在房产继承的享有份额中应该占60%,4个儿女各占10%,“她如果要设立遗嘱,可以将属于自己的份额,以等额或不等额方式遗留给其他子女”。新老年法第二十二条所讲的“处分”,可以是老人面对继承人直接处分(通常就是写分家契),也可以立遗嘱,“面对不尽赡养义务的儿子,张青兰有权利选择不给他留遗产”。要注意的是,办理遗嘱公证需本人亲自办理,要准备好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所处分财产的所有权证明(房产证、存单等),以及遗嘱手写稿等,到公证处预约公证员进行公证。
3子女要卖养老房,我能不能做主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六条
山东济南还乡店小区68岁的吴玉梅,这半年来为了房子的事情和儿子闹得很僵。前两天她获知新老年法相关内容后,心里才稍稍安稳了些。吴玉梅的老伴前年因病去世了,没留下任何遗嘱。3个儿女都已成家,吴玉梅现在独居在一套100平米的房子里。这套房子则登记在老伴名下的单位房改房中。
今年2月,吴玉梅的3个子女趁春节聚到一起,讨论起了处理房子的事情,并建议母亲将房子变卖。大儿子给母亲讲“新国五条”会让房子贬值,小女儿说母亲可以在各家轮住。但吴玉梅并不愿意把房子卖掉,“住了这么多年,离不开这些邻居,而且我也不愿跟儿女住”。儿女们又以房子在父亲名下,他们也占了份为由,轮流上门给吴玉梅做工作。这让吴玉梅苦恼不已,担心自己在房子的事情上根本做不了主。
律师解读:
广东益诺众承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夏天风针对吴玉梅的担心解释说:“根据新修订的老年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吴玉梅完全有权坚持不搬、不卖目前所居住的房屋。如果儿女坚持要强行变卖房子,吴玉梅可以起诉,法律天平一定是倾向吴玉梅这一边的。”
夏天风还指出,老年人中还常见因为拆迁问题引起子女争夺房产的纠纷。例如,在房屋拆迁中,子女私自将老人的承租权、产权人姓名变更到自己名下,或是将拆迁安置费私下领走;有的子女用同住人的身份,以赡养、照料老年人生活为名,购买房屋产权、迁入户口、更改户主等;甚至有共同居住的子女在购买住房后,仍占据老人住房,影响老年人生活。“新法规定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因此,遭遇这类侵权事实时,都可以选择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再婚后,老伴的婚前财产我有没有份
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
老年人的财产问题还常与再婚联系在一起。四川成都武侯区中央花园社区72岁的罗旭良与老伴都是再婚。“我离婚时,法院把房子和孩子判给了前妻。我现在住的是现任老伴原单位分的家属房,房产证上是她的名字。2001年我们结婚,感情一直还可以。可是,老伴2011年生了一次病,出院后不久,她就瞒着我把房子过户给了她儿子,为此我们之间也闹过矛盾。”
罗旭良说,他与老伴再婚时并没有签什么财产协议,“我现在很担心,万一哪天我和她的儿子们发生矛盾被赶出房子怎么办?老伴身体很不好,如果走在我前面,我没什么生活来源,要是又没了房子,肯定没办法生活下去。”
律师解读:
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张国强表示,新法第二十二条中关于老人以遗嘱处分财产的条文与草案中,不再强调享有“必要份额”的老年配偶必须“生活困难”。“现行继承法规定,对生活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给予照顾。而根据新老年法,老年配偶必定继承到老伴的遗产,是不附带任何条件的。”但张国强指出,条文中“必要的份额”究竟是多少、各种财产怎么分配,在实践中也容易发生纠纷,这些应在司法实践中形成共识,继而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加以完善。“按照现行继承法中‘给予照顾’的司法操作,一般来说:如果遗产数额较大,继承人又不多,则可均分处理;如果数额不大不小,继承人多,譬如6万元,4个人继承,其中1人需照顾,则由其继承3万元,其余每人1万;如果遗产较少,其他继承人经济宽裕,则全部遗产可由有困难的继承人独自继承。这可以给新老年法以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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