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9岁的宋老先生将自己的亲生女儿小宋告上法庭,要求女儿把出售回迁安置房所获的200万元给自己。昨天记者获悉,因证据不足,宋老先生的起诉被昌平法院驳回。
宋老先生诉称,2001年,其在东城区的一处房屋拆迁,此后他决定购买回迁安置房。因年事已高无法办理贷款,宋老先生便与女儿协商,由他支付首付款,以女儿的名义办理购房手续和贷款手续,购买了回迁安置房。2011年,女儿将房子以296万元的价格卖出,售房款女儿一人独占。宋老先生起诉要求女儿支付给他20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宋老先生作为老房子的房主,2001年将购买回迁安置房的权利给了小宋。法院查明,小宋支付了部分首付款,并偿还了全部银行贷款,取得了新房屋的所有权证书。宋老先生要求按照析产继承纠纷的案由分割新房屋的售房款,并继承其妻子梁某的份额,但无法证明出售新房的款项是家庭成员所有,也无法证明其中有其妻子梁某的份额,证据不足。
最终,法院驳回了宋老先生的诉讼请求。
最新评论
点击刷新加载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