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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口与养老问题深度研究:人口的黄昏与养老的黎明(2)

来源:未来智库 编辑:孝行天下编辑部 2019-04-26 16:30浏览:649

3.2.2.职业年金

今年 2 月 22 日新发布的《社会保障绿皮书:中国社会保障发展报告(2019)No.10》(以下简称绿皮书)指出,目前全国所有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近4000 万人,单位及 个人合计缴费率为 12%,预计全国职业年金的缴费可达年均 1500 亿元左右,考虑 投资收益因素,五年后职业年金市场规模有望达万亿元。 虽然当前职业年金发展 看好,但由于其规模较小,仅约 7000 亿元,短期内对缓解养老金压力帮助不大。

3.3. 个人负担养老

个人养老方面,中国目前主要资金来源有商业养老保险、个人储蓄和子女赡养。其 中,子女赡养为主要养老金额来源,个人储蓄对养老的贡献紧随其后,目前商业养老保险规模和影响较小,应为未来推广方向。

3.3.1.商业养老保险

商业养老保险是建立在双方平等互利、自愿签约的基础上,投保人可根据自身面临 的风险自愿进行选择的保险。商业养老保险是养老金体系的第三支柱,但在养老金 体系中占比较低,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提供的数据显示,2015 年其为 退休人员平均提供的收入为 65 元/月,占退休人员的平均养老金收入的 2.85%,替 代率为 1.26%。上海证券报报道称,我国 2017 年商业养老保险为居民提供的必要开 支占比仍不到 10%,美国这一数据达到 35%。

我国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水平较为滞后。以商业养老保险为例,2014 年我国商业养老 保险的密度(人均保费)为 206.3 元/人,同期美国个人退休金账户(IRA)的保 险密度为 1258.7 美元/人。截止 2015 年商业养老保险基金资产约为 8154 亿元,占 GDP 的 1.2%,同期美国 IRA 积累的资产为 7.32 万亿美元,占 GDP 的 42.1%。2014 年我国年金保险有效保单 6943.3万件,占当年 15-64 岁人口的比例为 6.91%。同其 他国家对比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较高 ,没有税收优惠等原因 ,导致商业养 老保险发展落后, 没有在养老金体系中表现出良好的支 撑作用。

根据其他国家经验,商业养老保险应是我国未来大力发展方向,原因是商业养老保 险相较前两类保险更为灵活,强调养老保障中的个人责任,因而不存在财政压力与 可持续发展问题。且私营养老金通过自主定价,能帮助形成更有效的经济刺激机制, 调动参保人的热情。

3.3.2.个人储蓄

由于当前养老保障不够健全,2015 年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总替代率为 44.08%,可领 取的养老金并不保障退休生活水平。因此为预防风险,大量居民倾向提高储蓄,2015 年中国城乡居民储蓄余额增加至 52.65 万亿元,人均储蓄增加至 3.83 万元。国家统 计局数据显示 2017 年我国国民储蓄率为 46%,远高于发达经济体 22.76%和世界 26.51%的平均水平。然而对大部分人来说,依靠个人储蓄来养老的想法是很难实现 的,人均 3.83 万元的储蓄仅相当于每月约 155 元的养老费用。所以大多数人还是依 靠子女赡养。

3.3.3.子女赡养

受传统文化影响,子女一般会负担起赡养父母的责任。但具体子女赡养占养老收入 的比重为多少很难估测。2018 年《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中提到,为 父母养老花销抵扣金额为 2000 元/月。我们以此作为参考,子女为退休老人提供的 养老收入为 2000 元/月,与基本养老保险为退休人员提供的的养老收入金额相当, 同样是老人的主要养老资金来源。

总而言之 ,中国目前养老产业体系尚不健全 。养老模式仍以居家养老为主 ,机构养 老有待完善 。养老金来源依赖基本养老保险 和子女赡养,且基本养老 保险缺口较大, 未来将面临更大压 力。

4. 他山之石:日美养老产业的经验

4.1. 日本:养老金统 筹与养老保障制度的结合

作为深度老龄化的代表性国家,日本在 1970 年就已经步入人口老龄化社会,2013 年 65 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比重已经达到 24.99%,成为超老龄社会,目前已经成为世 界上人口老龄化程度最高的国家。所以日本的养老产业也是较为发达的。

4.1.1. 日本养老模式的借鉴意义

4.1.1.1. 居家养老及居宅看护

居家养老方面,1989 年 12 月厚生、大藏、自治三省协同一致公布了《老人保健福利推进 10年战略计划》。这项计划以居家养老、居宅看护为发展方向,其主要内容为:

1. 以市町村为主体,推选居宅福利对策。居宅福利就是为那些居家养老的老人或者不愿意到老人福利设施去的老人提供同样的保健福利服务。其具体方案包括: 培养足够的家庭护理员;建设大量的福利保健中心,并为老人提供健康诊查、日常看护及接送等服务;普及托老所。

2. 强化扩充收养福利设施。包括扩大养护福利院收容量、增加老人保健设施、增加带有看护功能的老人集体住宅等方案。

3. 设臵700 亿日元的长寿福利社会基金,主要用于居宅福利、居宅医疗的援助; 高龄者的精神文化生活、保健的援助;致力于社会福利活动志愿者的援助;老人福利问题的有关研究;对照看老人的家属进行援助等。

4. 无瘫痪老人作战计划。强调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各种教育、看护体系,将瘫痪老人的发生率控制在最小限度内。

5. 设计充实的晚年生活方案。举办老人大学,开展文化教育生活,培养高龄者社会活动指导者,提供调查、研究信息等。

6. 长寿科学研究10 年计划。建立国立长寿科学研究中心、长寿科学研究援助财团,以及制定老年病预防治疗看护研究的开发计划。

7. 高龄者国立、民间综合福利设施的强化。国家逐年加大对高龄者看护体制设臵的预算,各地方结合本地的特点,相继制定了地方老人福利保健计划。

可以看出 ,日本居家养老和居宅看护的体系 ,是以培养养老医护人员为核心 、重视 老人福利的“保健——医疗——福利”为一体的综合体系。

4.1.1.2. 社区养老

经过多年的发展,现在日本政府 逐渐开始推崇小规模多功能的新型社 区养老服务模 式,社区提供多样化的养老服务功能。目前日本的社区养老组织形式主要有四种: 政 府主导型( 以政府人员为主,服务人员和民政人员组成) 、政府资助民间组织型( 如 社会福利协会等) 、民间志愿者协会型( 主要由大学生、家庭主妇和健康老人组成) 和企业组织型( 企业式养老服务)。仅靠政府无法满足养老服务需求,不同社会主体 参与到社区养老服务体系中,使其各自发挥作用,减轻政府负担,提高效率,提升 服务质量。

日本养老模式的经 验给我们最重要的启示,一是激发各类服务主体进 入养老服务市 场。通过 民间企业托管等方式购买市场服务 ,以提高效率和降低费用 。同时鼓励民 间资本进入养老产业,调动全民的积极性。二是建设一支高水平的养老服务员工队 伍。提高从事养老 服务的员工待遇,并定期实施培训。

4.1.2. 日本的养老金管理及医护制度

4.1.2.1. 国民养老金制度

1959 年 4 月日本国会批准通过了《国民年金法》,1961 年开始全面实施,从此日 本进入“全民皆年金”的时代。并且,日本的养老金具有三层结构。

一、国民年金,其保费是定额制。日本法律规定所有 20 岁以上 60 岁以下的国民(第 1 号被保险者)不分职业都有义务参加国民年金。参保者目前每月要向国民年金保 险上缴 1 万 5040 日元(当前汇率约合人民币 876 元)保费,目前平均每个月可领取 5.5 万日元的年金。现在日本共有约 6800 万人加入了国民年金。国民年金又被称为基 础年金。

二、厚生年金和共济年金制度,其保费是定率制。在日本受雇于企业等的正式员工 有义务参加厚生年金。年金的保费由员工和企业折半出资。而公务员等则参加共济 年金,保费也是个人和国家折半。自营业者以及企业员工、公务员等的没有工作的 配偶等,既没有参加厚生、共济年金的义务,也不享受该年金制度的保障,但可以 享受基础年金。以上两重年金制 度在法律上规定了国民的参加义务,秉承的是正在 工作的年轻人扶养 前代老人,因此被统称公共年金。为了进一步增加 人们年老后的 收入,让人们可以 安心养老。

三、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有很多不同种类,一种为厚生年金基金制度。该项制度是 大企业或者一些企业联合组建基金,企业方和员工向基金缴费,为了基金的规模效 应,法律允许将本应上交厚生年金保险的部分转投到某厚生年金基金中加以投资运 用。当然该厚生年金基金必须向厚生年金缴纳利息等。

为了应对财政压力,日本对养老制度进行了几项改革:

一是对养老保险的 管理及运营方式进行改革。改变了之前保守的主要以信贷的形式 运作基金的方式,改为组建年金经营基金会,扩大民间和精英人才对基金管理和经 营的参与,引进竞争机制,有计划,有步骤的将养老保险基金引向资本市场。提高 养老基金的收益率。

二是推迟养老金的支付年限。将养老金的领取时间逐渐推迟到 65 岁,每 3 年提高 1 岁,男性从 2013 年开始到 2025 年结束,女性从 2018 年开始到 2030 年结束。这一 改革将有效的减少养老金支付的数量。

三是扩大保险基金的来源。日本首先将加入养老保险的年限由以前的25 岁降低到 20 岁,延长了养老保险金交纳时间;其次,扩大养老保险金的交纳基数,即工资收 入和奖金收入同时纳入保险金交纳基数;再次,对在职老年养老金也做了修改,规 定在职养老金的对象包括 65—69 岁的公司职工,这些人也要交纳保险金;与此同 时,加大基础养老金的财政负担率,从原来的 1/3 提高到 1/2。

四是推行老年看护保险制度。2000 年 4 月日本政府为了有效地解决老年人的生活和 医疗问题实施了老人护理制度。这是由于社会老龄化而出现的一项新的社会保障制 度,具有强制性的特点,其保险对象为 40 岁以上的公民。其内容包括对投保人进 行医疗保健.心理护理,日常护理与帮助,健康推进,疾病预防,医疗看护,环境保 健等。老年看护制度的实施有效的解决了老年人的生活和医疗问题,是社会养老保 险的重要组成部分。

综合来看日本的养 老金制度,可以说是以“强制”为核心的增加养老 金收入的方法。 包括强制性的国民 年金、厚生年金和共济年金,以及扩 大投保对象等方法。

4.1.2.2. 医疗保险制度

与养老金相配合的是医疗保险制度。目前,日本医疗保险体系主要由 雇员健康保险、 国民健康保险、特殊行业健康保险组成。为缓解人口老龄化的挑战,日本还建立了“老年保健制度”,主要覆盖 70 岁以上的老人以及 65 岁以上残疾或卧床老年人, 费用除政府负担一部分以外,剩余部分由各项医疗保险制度分担。此外,因为 2008 年度开始实施后期高龄者医疗制度,75 岁以上的人,从之前加入的医疗保险制度 中脱离出来,加入后期高龄者医疗制度。

医疗保险的财源由患者负担部分、保险金、公费三部分组成。患者负担部分原则上 承担所花费医疗费的三成,义务教育入学前儿童是两成,70 岁以上的人承担一成。 但是,如果 70 岁以上的老年人收入与在职人员同等收入的话负担两成。

4.1.2.3. 护理保险制度

护理保险制度是为了解决老人医疗制度、老人福利制度中的问题而产生的。20 世 纪 60 年代日本经济高度增长期以后,居家的家庭护理进入困境,老年人护理老年 人的“老老护理”现象开始普遍,家庭女性护理负担加重,基于这种情况开始构思 护理保险制度。

护理保险制度将居住在日本的 40 岁以上人口全部纳入保险对象,其中,65 岁以上 人口为第一类被保险者,40 至 64 岁人口为第二类被保险者。在保险缴费上,前者 原则上采取从养老金扣除的形式,如没有养老金需要直接缴费;后者以与医疗保险 捆绑缴费的形式征收。在资金来源上,政府税收支付和保险金各占 50%。其中,政 府税收支付方面,中央政府负担 25%,都道府县负担 12.5%,市町村负担 12.5%; 保险金部分,第一类被保险者负担22%,第二类被保险者负担 28%(该比例为 2015 年至 2017 年数字,每三年会依据人口比例调整)。因为日本护理保险制度在缴费上 采取“税收+保险金”的形式,可以保证资金的稳定。

近年来日本老年人口急剧增加,护理保险体系压力逐年增大,日本政府花在护理保 险上的总费用也逐年增加,从 2001 年的 3.6 万亿日元,增加至目前的 9.8 万亿日元。

4.1.3. 促进老人再就业政策

老年人再就业 ,是减轻社会负担、同时 增强老人自我认同感的有效方法 。为了促进 再就业,确保老年人的雇佣 问题,日本政府分别出台了“高龄者雇佣安定法”和“高 龄者职业安定对策 基本方针”。“高龄者雇佣安定法” 目的是导入继续雇佣制度后, 确保老年人安稳的雇佣条件,采取综合措施,确保退休者和其他高年龄退休者的就 业机会。其基本理念是,确保老年人能有各种各样的再就业机会,使他们的再就业 生活更加充实。并且在第四条中规定,禁止退休年龄不满 60 岁,并且鼓励雇主继 续雇佣达到退休 年龄的老年 人。“高龄 者职业安定对 策基本方针”是计划将 来能够 普及继续雇佣那些已满 65 岁但有意愿、有能力继续就业的老年人的制度,并且认 为将来只要健康情况允许、有意愿、有能力工作的老年人无论年龄大小只要继续工 作对这个社会而言就是非常必要的。以这项法律和“高年龄者等职业安定对策基本 方针”为基础,日本政府对老年人的雇佣政策主要有以下三点:

(1) 推进对未满65岁者的继续雇佣。公共职业安定所的指导和老年人雇佣安定 中心,促成了落实继续雇佣补助金等事业的扶助。

(2) 确保各种形式的雇佣、就业机会。为了促进再就业,2000 年起公共职业安 定所制定了再就业援助计划,对雇主实施支援和指导以及就业支援的普及、 合作请求,并研讨有效的再就业支援方法。在高龄者职业经验中心,发挥老 年人的知识和技能,促进雇主为其提供就业机会。为了提供短期的、临时的 就业机会,促进老年银发人才中心事业。

(3) 以在职者为对象,支持预先安排老年雇佣的就业活动。 公共职业安定所的 高龄期雇佣就业支援中心,对年老后的职业设计进行指导,为了高龄期的职 业生活准备设立带薪休假制,发给雇主高龄期就业准备奖金。

2004年,为了促进增加养老金支付起始年龄之前的雇用机会,“高年龄者雇用安定 法”再次被修订。即,从 2006 年 4 月开始延长退休年龄、导入继续雇用制度、 废除退休年龄设定,规定事业主有义务采取其中的措施(确保高年龄者雇用措施) 之一。尤其是关于延长退休年龄、继续雇用制度的年龄,国家希望与养老金支付起 始年龄一同在 2013年之前阶段性延长到 65 岁。

总之,政府政策的支柱,是给雇主补助金,奖励继续雇佣未满 65 岁的高龄者。银 色人才中心把范围扩大到福利和家务援助服务等同一人物从事的简单的、短时间的 工作上。高龄者进入福利劳动市场,也是意在确保福利服务的人才。

日本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成功经验主要包括四点:一 是延迟退休年龄 ,缩短国民养老金领取年限,减轻财政负担压力;二是增加政府财政投入,减轻国民养老负担压 力;三是 提高公共养老金统筹水平,实 现养老保障制度的收入再分配功能 ,保持制 度运行的稳健性和公平性;四是推进养老保障制度的一体化改革,逐步消除制度内 的不公平现象。 日本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制度改革仍在不 断的深入,以期不断提高制度运行的稳健性、公平性,既要发挥社会养老保障制度 的收入再分配功能,又要提高对老年人生活的保障水平,应对急速发展的人口老龄 化带来的压力和挑战。

4.2. 美国:以二三支 柱为核心的多元养老模式

除日本外,美国也同样存在人口老龄化的问题。1946 年,美国人口结构中 65 岁以 上老人占比首次超过 7%,步入老龄化社会阶段;2012 年,美国人口结构中 65 岁以 上老人占比首次超过 14%,步入高龄社会阶段。

4.2.1.美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三支柱模式

美国是世界上建立养老保险制度较早的国家之一。1935 年美国颁布了《社会保障 法案》,建立起养老、遗属及残障保险制度(简称 OASDI),作为该国主要的养老保 障制度。随着财政困难、婴儿潮一代的老龄化等问题的出现,单纯依靠政府的养老 保障模式出现危机。为此,美国开始推行多支柱养老保险模式,先后五次颁发了养 老相关的法案。

现行养老保险体系主要由三大支柱构成: 联邦政府强制社会养老金计划、雇主养老 金计划和个人储蓄养老金计划,这三个支柱基本上覆盖了美国绝大多数家庭。2016 年底,美国养老保险资产规模已达 25.3 万亿美元,占美国全部家庭金融资产的 34%。

4.2.1.1. 联邦政府强制社会养老金计划

联邦政府强制社会养老金计划是由政府主导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美政府为退休 人员提供的一种保障型社会福利。具体内容如下:

社会保障税是联邦政府强制社会养老金计划最核心的内容。2015 年社会保障税税率 为雇员工资额的 12.4%,由雇员和雇主各缴纳 50%。即,雇员和雇主各缴纳该雇员 工资额的 6.2%;对于个体经营者,则缴纳其工资额的 12.4%。

联邦政府强制社会养老金计划规定,雇员必须纳税40 个季度(相当于 10 年缴费年 限 ),退休后 才能按月领取联邦退休金 。同时,退休金计发与实际退休年龄挂钩。联 邦政府强制社会养老金计划对不同时间出生的人规定了不同的法定退休年龄,例 如,1943 年、1957 年出生者的法定退休年龄分别为 66 岁和 66 岁 6 个月,1960 年 及以后出生者的法定退休年龄均为 67 岁。到法定退休年龄才退休者,可享受全额 退休金。联邦政府强制社会养老金计划不实行强制退休,在法定退休 年龄之前退休 者,退休金减额发放,每提前一个月养老金减发 0.56%,最早可以提前至 62 岁退休; 鼓励在法定退休年龄之后退休,每延后一个月退休金增加0.25%,如 70 岁退休, 则可拿全额退休金的 130%,年满 70 岁以后才退休者,退休金不再继续增加,仍是 全额退休金的 130%。退休人员被鼓励继续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退休后从事有收 入工作的,如年总收入低于一定标准,仍可领取全部退休金;收入超过一定标准时, 按超过部分金额的 50%减发退休金;70 岁以上仍工作者,不管收入多少,均不减发 退休金。

退休人员领取联邦退休金时免税,但年总收入超过一定金额者需纳税。2015 年,年 收入超过 2.5 万美元的单身退休人员、以及超过 3.2 万美元的退休夫妇在领取联邦 退休金时需纳税。目前,这部分人约占美国退休人口的 40%。联邦退休金的受益人 除了退休人员本人,还包括其符合特定条件的配偶(含离异)、未成年孩子(含领养) 等。

此外,对于因联邦养老金及其它收入太少、不足以维持生计的65 岁以上老人,美 社会保障署根据联邦“附加保障收入计划”(Supplemental Security Income Program) 按月发放生活补助金,为低收入老年人的生计托底。生活补助金来源于联邦政府的 财政收入,而不是社会保障基金。2015 年,享受附加保障收入计划的每位低收入退 休人员、每对低收入退休夫妇每月领取的生活补助标准分别为 733 美元和 1100 美元。

4.2.1.2. 雇主养老金计划

雇主养老金计划,主要包括 DB(Defined Benefit Plan,确定给付型)和 DC(Defined Contribution Plan,确定缴费型)两种模式,目前美国养老保险中 DC 占比较大,其 中最具代表性的 401(k)计划就是我国企业年金的原型。

1978 年,美《国内税收法》新增的第 401 条 K 项条款规定,政府机构、企业及非 营利组织等不同类 型雇主,为雇员建立积累制养老金账户可 以享受税收优惠。根据 这一条款,越来越多美国企业选择了雇主和雇员共同出资、合建退休福利的方式。 因此,美国企业年金计划又称作 401K 计划。

提供 401K 计划的雇主,一般会指定一个基金公司管理雇员的 401K 账户,这个基金 通常有各种不同类型的投资组合供员工选择。雇员自主决定投资决策,并承担投资 风险。雇员退休后从账户领取的养老金取决于缴费多少和投资收益状况。美国推行“ 401K”计划后,其资金迅速 与股市形成良好互动,美大公司的职工 将自己养老基 金中约 1/3 的资金投资本公司股票。

401K 计划养老金领取条件是:账户持有人年满 59.5 岁;死亡或永久丧失工作能力; 发生大于年收入 7.5%的医疗费用;55 岁以后离职、下岗、被解雇或提前退休。户 主如在 59.5 岁之前提前取款,将被征收惩罚性税款;但允许提前借款,再还回账户。 户主退休时,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分期领取和转为存款等方式使用401K 账户资 金。雇员在年满 70.5 岁时,必须开始从个人账户中取款,否则将对应取款额征税 50%,这一规定目的在于刺激退休者的当期消费,避免社会落入消费不足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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