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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山西省编制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清单

来源:山西民政 编辑:孝行天下编辑部 2019-07-16 14:37浏览:815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要求,山西省民政厅对我省近年来出台的养老服务有关政策进行了梳理,编制了《山西省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山西省养老服务机构供给目录(第一批314家)》,现予以公布。


附件:(点击文章末尾“阅读原文即可下载)

1. 山西省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清单

2. 山西省养老服务机构供给目录(第一批314家)


山西省民政厅

2019年6月28日


附件1


山西省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清单


一、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政策


(一)对于经过审批新建的民办养老机构,按每张床位5000元给予一次性床位建设补助;


(二)对于经过改造开办的民办养老机构,按每张床位3000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三)对于经过改造开办的民办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按每张床位3000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政策依据: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助工作的通知》(晋民发〔2015〕69号)


二、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政策


对符合建设标准和资质条件、运营一年以上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运营补贴,运营补贴由许可部门的同级财政负担,补贴标准按照自理、半失能、失能老人分别为每人每年1200元、1800元和2400元。


政策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晋政发〔2015〕39号)


对接收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不区分经营性质按上述老年人数量同等享受运营补贴。


政策依据: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完善民办养老机构相关补助的通知》(晋民发〔2019〕43号)


三、以奖代补政策


对社会力量投资分别在5000万元、1亿元、2亿元以上的养老服务设施,符合建设标准和资质条件、运营一年以上的,由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分别给予一次性300万元、500万元和1000万元的奖励。市级福利金再给予不低于以上标准30%的奖励。


政策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晋政发〔2015〕39号)


四、公建民营政策


政府投资举办的养老机构特别是没有运营、没有机构编制或运营效果不好的,要按照管办分离的要求,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养老用途不改变、服务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通过公开招标,交由社会力量进行市场化运营。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接收政府保障对象,承担兜底功能。


政策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晋政发〔2015〕39号)


五、税费优惠政策


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取得符合条件的免税收入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境内外资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


各地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全额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收费项目包括: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土地登记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取的房屋登记费、白蚁防治费;人防部门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免收养老服务机构有线电视初装费。


政策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晋政发〔2015〕39号)


六、用地政策


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建设项目,国土部门应优先给予用地保障。经养老主管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每年养老服务机构项目建设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由各市统筹安排,应保尽保。各市用地计划指标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使用留省用地计划。


政策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晋政发〔2015〕39号)


七、贷款贴息政策


贴息项目主要包括:


(一)养老基本建设项目


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管理规定和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新建或改扩建的非财政性投资的养老基础设施项目,其中新建项目贷款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改扩建项目贷款在50万元(含)以上。


(二)社区养老服务项目


经过依法登记的养老服务组织或机构,通过贷款投资兴办的社区老年餐厅、日间照料中心、护理服务站等养老服务项目,贷款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


财政贴息期限最长为三年。项目贷款少于三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贴息资金按照同期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的一定比例确定,由省与市级财政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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