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社会〔2019〕3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局)、卫生健康委(卫生计生委):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强城市养老院建设,持续扩大普惠养老服务有效供给,充分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示范带动作用和地方政府引导作用,进一步激发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积极性,推动养老产业高质量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共同制定了《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实施方案》及附件《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要求,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加强对《实施方案》实施的监督检查,确保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适时开展评估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 政 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19年2月20日
附件:《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
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持续扩大普惠养老服务有效供给,充分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示范带动作用和地方政府引导作用,进一步激发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积极性,推动养老产业高质量发展,在全国开展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 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思路
围绕“政府支持、社会运营、合理定价”,按约定承担公益,深入开展城企合作。国家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和引导城市政府系统规划建设养老服务体系。城市政府通过提供土地、规划、融资、财税、医养结合、人才等全方位的政策支持包,企业提供普惠性养老服务包,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城市政府和企业双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普惠性服务内容及随CPI等因素动态调整价格机制,扩大养老服务有效供给,满足社会多层次、多样化需求,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一)普惠导向。支持面向社会大众的普惠性养老项目,为老年人群体提供成本可负担、方便可及的养老服务。
(二)自愿参加。鼓励有积极性的城市自愿申报,鼓励有实力、信用好、有投资意愿的企业按照给定条件自愿申请。
(三)公开透明。城市和企业合作协议、服务内容、价格目录等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竞争择优。优先考虑积极性高、规划科学的城市;优先支持实力雄厚、项目优质、诚实守信的企业;优先选择融资成本低、服务质量好的金融机构。
(五)规范管理。明确建设、运营和监管责任主体,做到建设和运营过程规范,监管到位,确保项目平稳运行。
三、工作目标
到2022年,形成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养老的有效合作新模式,参加城市每千名老年人养老床位数达到40张,护理型床位占比超过60%,医养深度融合,力争实现“三提升”“两下降”“一满意”的目标。“三提升”是普惠性养老床位数量明显提升,服务质量明显提升,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提升。“两下降”是通过土地、金融等多种政策组合支持,推动企业建设运营成本下降,服务价格下降。“一满意”是让更多老年人受益,提高人民群众对社会养老服务的满意度。
四、建设内容
(一)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内容。
通过新建养老服务设施,以及改扩建适宜的厂房、医院、闲置校舍、办公用房、培训设施、疗养设施及其他设施等方式,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支持以下几类项目:
一是支持养老服务骨干网建设,发展集中管理运营的社区嵌入式、分布式、小型化、连锁化的养老服务设施和带护理型床位的日间照料中心,增加家庭服务功能模块,强化助餐、助洁、助行、助浴、助医等服务能力,夯实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增强养老服务网络的覆盖面和服务能力。
二是对接社会服务兜底工程,支持专业化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强化对失能、失智老年人的长期照护服务。
三是支持同时包含以上两类内容的体系化养老服务项目建设。
以上几类项目,均应包含深入开展医养结合的内容。
(二)建议各地纳入本地区相关规划的内容。
一是加强养老服务联合体机制建设。以专业化养老服务机构为核心,与养老服务骨干网组成“1+N”联合体,推行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融合发展,强化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和对接转介, 提升区域内养老服务整体水平。
二是加强医养结合服务合作机制建设。引导专业化医疗资源与养老服务的对接,强化老年疾病预防、诊治、康复和护理体系建设,建立稳定高效的转介机制和健康支持体系,为区域老年人提供优质医养结合服务。鼓励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创新合作模式。
三是加强老年人产品应用推广。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开展康复辅助器具、人工智能养老产品的研发、生产、适配和租赁服务。持续推动智慧健康与养老产业发展,加强人工智能、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智能硬件产品在养老服务领域深度应用。
四是加强老年人文化体育和老年餐桌等生活设施建设。
五是加强社区居家基础设施适老化改造。
五、工作任务
(一)明确参与主体。
选择一批城市,每省报一批有积极性的城市,公开条件,择优确定。选择一批有实力、信用好、有投资意愿的企业(项目,包括社会服务机构,下同),支持国有、民营、混合所有制等各种所有制形式参与;支持境内资本和境外资本参与;支持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不同性质主体参与。由企业选择合作金融机构,依据金融机构提供的优惠条件,自主确定。企业可以优势互补,鼓励投资性机构和服务型机构共同参与。企业遴选工作参照《关于推荐城企联动普惠养老服务专项行动第一批养老服务企业及储备项目的通知》。
(二)明确各方责任。
参与城市需要制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整体规划,研究出台一揽子政策支持包。
规划需要区分基本和非基本养老服务,提出发展目标,谋划一批普惠养老服务项目,明确项目的类型、规模、融资方式、服务人群及计划开工时间等内容。对于基本养老服务,明确受益范围和基础标准,体现政府责任;对于非基本养老服务,加大对社会资本的支持,扩大服务供给。
政策支持包要参照《地方政府支持政策推荐清单》(附件 1)
结合地方实际情况研究提出,并提交承诺函。政策支持包包含必选项和自选项,作为遴选城市的重要依据。
参与企业要落实投资,提出建设运行方案,明确承担的公益性服务内容,接受社会监督。企业有义务按要求向政府部门报送进展情况。
城市政府与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向社会公开。合作协议要将政策支持包落实到普惠养老具体项目,保障企业可享受到承诺的优惠政策,并参照《企业责任推荐清单》(附件 2)明确企业在价格、运营、标准、公益服务等方面的责任。企业在日常经营中按照合作协议,为老年人提供普惠养老服务。
(三)确定参加城市。
由省级发改委组织城市政府申报,申报城市需提交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整体规划和政策支持承诺函。我委组织审核评议,纳入参加城市库。2019 年,公布第一批试点城市,试点城市在年内完成规划并报我委备案。后续参加城市实行动态管理,适时更新。
(四)制定推荐企业清单。
根据企业实力和信誉,由各地和有关部门提出,经我委组织审核评议,形成投资型企业和服务型企业推荐清单向社会公布,供地方开展专项行动选择。鼓励城市“悬赏”,企业“揭榜”,鼓励投资型企业和服务型企业“强—强”联合建设运营。推荐清单实行动态管理,适时更新。研究建立城市养老产业联盟。
(五)确定金融机构推荐清单。
发挥开发性金融资金引领作用,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全面支持,形成第一批金融机构推荐名单,与我委签订备忘录,对专项行动提供金融服务。推荐清单实行动态管理,适时更新。
(六)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
引入信用服务机构,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充分利用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对养老服务企业信用状况进行全面刻画,并进行前置信用评估和事中事后信用监管。对失信企业实行禁入,对专项行动实施过程中的地方政府和参与各方的失信行为进行监督,加强企业自律和监管。
(七)完善金融支持。
综合利用各种政策工具,制定养老服务补短板组合融资实施方案,将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城市作为样板,综合采用“补贷债基购保”,降低资金成本。
(八)规范项目申报。
由城市政府向省级发改委报送项目,各省(市、区)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审核推荐项目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项目的床均面积、床位总量、建设规模等要求,具体按《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附件 3)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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