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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请守护好你的房子

编辑:孝行天下编辑部 2017-09-06 11:10浏览:1764



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注重老年人的精神赡养,不过新老年法在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方面,还关注了老年人房产权益保障。据了解,房产已成老年维权第一焦点,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怎么守护老年人的房产呢?


    近年来,随着房价的不断攀升,老年人名下的房产也因此成为某些子女们眼中的“唐僧肉”。有些老年人,因为缺乏产权保护意识,或者屈服于亲情,往往将自己的“窝”拱手相让后才后悔莫及

 

老人“送”房,儿媳“分”房

郑婆婆今年70岁,住广州市越秀区,名下有一套70平方米的房改房。五年前老伴去世后,她就一个人住,倍感寂寞。只有等到星期天,儿子阿荣和儿媳带着孙子小聪回来探望她,才喜笑颜开。

20108月的一天,阿荣跟郑婆婆说,小聪渐渐大了,想入读郑婆婆家附近一所知名小学。但按照招生政策,申请入学的地段生的父或母必须在该地段拥有全权所有的房产。为此,他希望母亲能将房子转到他的名下。为了儿子生活美满,她没有多想,就把房子转到阿荣名下了。

谁知一年之后,儿子和儿媳就因第三者介入而闹离婚。孰料儿子在半年前已经将儿媳的名字加进了房产证。儿媳告上法庭,要求瓜分房子的一半。郑婆婆如梦初醒,但为时已晚。

    

房子转到儿子名下,儿子儿媳脸色就变

泉伯七十多岁,名下有一套房改房,老伴去世后,儿子一家三口就搬回来和他一起住,其乐融融。

三年前,儿子问泉伯,终老后房子给他还是给姐姐。泉伯老脑筋,回答说,还是传给你吧,姐姐是出嫁女,而且她已经有房了。儿子就说,将来可能会征收遗产税,既然是给我的,不如现在就转到我名下。泉伯觉得有道理遂同意了。

房子到手后,儿媳与泉伯的关系便急转直下,曾多次发生争吵。儿子先是不偏不倚,后来就站到儿媳那一边。为免冲突升级,泉伯只好整天躲在自己的房间里,三餐自理。但儿子和儿媳还是要对他进行“逼迁”。最近,泉伯已经被迫搬走,在外面租房子住。每当想到自己的房子被“鹊巢鸠占”,泉伯就悔恨交架。

 

昔日赠房孙辈 而今有点后悔

章老汉夫妇世代居住的农舍几年前拆迁,分得两套80余平米住房。章老汉夫妇当初想,房屋等财产迟早归独生儿子,为省掉儿子日后可能要交纳的遗产税,欲将另一套房子登记儿子名下。又想,儿子、媳妇常把“离婚”作口头禅,担心一旦儿子离婚,住房被媳妇分割。老人最终把那套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孙子名下。随后,儿子将那套房屋出租,并收取租金。

2012,章老汉因交通事故左腿骨折,需长期卧床休息。老伴因高血压等疾病,无力照顾而请了保姆,然昂贵的保姆费使老人陷入困境。于是想到给孙子的那套房屋,欲用该房租金抵偿部分保姆费。媳妇对此似早有准备,振振有辞:“房子既然给了孙子,就不属于你们了。”

躺在床上的章老汉想起昔日满心欢喜将房屋赠给孙辈,如今多少有些后悔。

 

律师说法:

老年人一定要有法律意识和产权房意识,在对房屋等重要财产进行处分时一定要慎重,最好不要过早转到子女名下。若害怕终老后子女争产,建议生前到公证处立一份遗嘱,证明房子留给其中一方继承即可。如果儿子和儿媳不孝,可废除旧遗嘱再立新遗嘱。

    至于郑婆婆,即使为孙子入读小学而要“送”房,也不要“白送”。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赠与撤销权,是老人赠与房屋的“后悔药”,郑婆婆可以在赠与房子之前先与儿子签订一份协议,约定赠与附随义务,若不履行,老人有权去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赠与,要回房产。

    另外,老年人在将房子过户给子女时,都应明确该房是赠予给自己子女一方的个人财产(房产证上只能写子女一方的名字),明确的方式可以是公证或者与子女签个协议。这样,万一子女将来离婚,房屋就不会成为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而遭到子女配偶的分割。

 

20万买房,如今要被孙子赶出家

“我想起诉我孙子,要回房子。”81岁的刘玉芝下这个决心,其实内心挣扎了好几年。20079月,二儿子周良全建议刘玉芝把老房卖掉,从山东济宁市金乡县搬到济宁市。同年103日,刘玉芝交给儿子20万元现金,在济宁市开泰花园买下一套房。不料,在办房产证时,儿子来了个“先斩后奏”,把产权人写在了自己儿子周健的名下。

为安抚刘玉芝,在几位亲戚监督下,周健写下保证书表示,此房是周良全的家庭共有财产,刘玉芝可永久居住。然而,去年7月,周良全突发心脏病去世,刘玉芝悲痛过度住院。就在次日,周健竟然偷偷把门锁换了。这年10月,周健又跑来大吵大闹,喝斥刘玉芝:“你必须马上搬走,我快要结婚了,这房子要做婚房用!”刘玉芝虽然心灰意冷,但还是顾及祖孙亲情,“房子是我出钱买的,我搬可以,你把20万元还我。”

周健拿不出钱,只好想尽法子逼刘玉芝搬走,“他一到周末就来闹事,敲窗砸门、拉电闸……”刘玉芝私下里去咨询了律师,“我对这份亲情已经彻底绝望了,我要起诉他”。

 

 

独生子要求过户房产,才给母亲养老

因为自己的房子被儿子出租给别人,湖北武汉73岁的陈春兰一度在养老院住了半年。

陈春兰退休后卖掉了原来的老房子,加上积蓄另购买了一套房,现在价值已超百万。老伴去世后,她就一个人独住。2年前,应人邀请,她和朋友一起去养老院试住。可2个月后,等她回到家时,发现家里住进了陌生人。原来,儿子没跟她商量就把房子租了出去。

陈春兰去找儿子理论,一番吵闹后,儿子说已经收了别人半年租金,让她先回养老院再住几个月。陈春兰不情愿,“我的房子,出租前为什么不跟我商量”。没想到,儿子反问:“你只有我一个儿子,你的不就是我的?”无奈,陈春兰又回到养老院,继续住了4个月。但更让她出乎意料的是,儿子从那后就再也不登门了,“我们两家只相隔几百米,他已经大半年没来过了”。陈春兰让居委会去做工作,儿子却唱起了高调:“除非她(陈春兰)先把房子过户给我,我才会给她养老。”

 

律师说法:

新老年法中有一些条款其实可以督促“养儿防老”,房屋等财产可以作为筹码。对于有房产的老人,老人可以与子女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以督促子女赡养。并且,房产也不一定非得遗赠给儿女,如果儿女不孝,老人可以与儿女之外的人或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来解决养老问题。新老年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老年人可以与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养老机构等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负有扶养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承担该老年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当然,在办理遗赠扶养协议时,最好增加如受遗赠人不履行赡养、照顾义务时,遗赠人有权解除合同等条款。

 

 

婚前财产公证,幸福生活的保证

  李大爷今年72岁,是离休多年的老干部,20年前,他的老伴因病去世,李大爷独自一人含辛茹苦地将两个儿女抚养成人。2000年,在朋友撮合下,李大爷与丧偶多年的刘大妈再婚。结婚初期,刘大妈与李大爷的子女相处得还算不错,但时间长了,由于各自生活习惯、思维方式等等的差异,双方的矛盾逐渐显现,最终发展到不可调和的地步。刘大妈和李大爷的感情原本还可以,但由于子女的关系,李大爷的感情天平渐渐地也发生了倾斜。后来,因子女与刘大妈实在难以相处,李大爷提出与刘大妈离婚,并多次到老年法律事务所咨询离婚事宜。但刘大妈坚决要求分得财产后才同意离婚,并以死相威胁。李大爷无可奈何,整天在家长吁短叹。


  律师说法:
  随着社会的老龄化,单身老人日趋增多。有许多老年人为了排解孤寂或者其他原因,选择了再婚。这本是一种社会进步现象。但是,有一些老人再婚的目的是为给子女腾房子或者是为子女减轻经济负担,所以找个老伴就草草结婚。还有的再婚老人认为都这么大岁数了,还互相了解啥?所以也草草结婚。这种草率的婚姻缺乏感情基础,极易使再婚的双方产生矛盾,最后不得不分手。由于再婚的双方在婚前对财产没有明确的界定,所以离婚分割财产时各持己见,甚至发生激烈冲突。李大爷和刘大妈正是这种情况,因为财产问题,原本尚可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为此,律师建议,老年人在再婚前除了应慎重选择配偶外,最好的方法是在再婚前对各自的财产进行公证,或者通过遗嘱方式一方面为再婚配偶设立一个居住权,另一方面可将自己的遗产归由直系亲属继承。财产公证只是对双方各自财产的确认,对于那种再婚时间不长就离异的老人的财产分割是有好处的,它可以减少许多不必要的矛盾。这种再婚前对财产的公证从法律上讲也绝不会剥夺因一方故去其配偶对遗产的合法继承权。

 

    结语:

“有个老窝、有个老伴、有点老本、有几个老友”,这被人们称做晚年生活的四大“法宝”。其中,“老窝”是老年人辛苦一生的财产,最有可能陪伴他们到生命的最后一息。对于老人来说,房子是老人最后的依托,但对于老人来说,往往是子女更重要。为了让子女能够过上好的生活,老人最终贡献出自己的“老窝”。然而,现实生活中,老人对子女付出的爱却并不完全是得到了对等的回报。一些子女为了房子如了愿,就把老人不当一回事了,最后害得老人无家可归。老人也不要让亲情蒙蔽自己的眼睛,不要过早就把房子过户给下一辈。回归到底,儿女后辈应该更多的孝顺老人,尊重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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